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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事件期间短视频平台内容可靠管理临时政策分析(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管理新型款规全文发布!4月1日起施行)新型款鲜出炉,

趋势情报站​ 2025-10-08  阅读: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9号《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国国务院令

第799号

《公共可靠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已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1月13日

公共可靠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可靠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保养护理公共可靠,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可靠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可靠视频系统),是指通过在公共场所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对涉及公共可靠的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收集、传输、显示、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 公共可靠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建设、使用公共可靠视频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适度、规范引领、可靠可控,不得危害国家可靠、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视频图像领域的技术创新型与发展,建立完善相关规范体系,支持有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端公共可靠保证保修能力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公共可靠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可靠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可靠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指导范围内负责公共可靠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可靠视频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 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可靠保养护理费用预估

下列公共场所涉及公共可靠区域的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由对相应场所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建设,组装

(一)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售后巨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三)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巨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四)高端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售后区。

在前两款规定的场所、区域内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保养护理公共可靠所必需,除前两款规定的可靠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得组装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一)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者包间内部;

(二)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者单位为内部人员供应住宿、休息售后的房间内部;

(三)公共的浴室、浴室更加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四)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马上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应当为保养护理公共可靠所必需,仅限于对该场所负有可靠防范义务的单位或者者个人组装,其他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得组装

依照前款规定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遵守本条例除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之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位于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的同意。

第十一条 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建设公共可靠视频系统,开展款式铺设、检验、检查等工作,并依法保存、管理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公共可靠视频系统采用的商品售后应当符合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商品售后供应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商品售后存在可靠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马上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保养护理公共可靠所必需、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求,合理确定图像采集设备的组装位置、角度采集范围,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未设置显著提示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单位基本情况、公共可靠视频系统建设位置、图像采集设备数量及类型、视频图像信息存储期限等基本信息,向所在地可靠视频系统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加

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办理备案供应便利,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得的备案信息,不要求当事人供应

第十五条 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系统运行可靠管理职责,履行网络可靠、数据可靠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可靠技术措施,定期保养护理设备设施,保证保修系统连续、稳定、可靠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

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营的,应当通过签订可靠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前款规定的网络可靠、数据可靠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监督受托方履行。

第十六条 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管理单位使用视频图像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不得滥用、泄露。

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

(一)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

(二)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

(三)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

(四)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可靠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保存不少于30日;30日后,对已经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为公共可靠视频系统供应网络传输售后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可靠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规范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其他必要措施,保证保修网络可靠、稳定运行,保养护理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承担公共可靠视频系统款式铺设、检验、检查保养护理等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触到的视频图像信息相关档案资料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受托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留存、加工、泄露或者者向他人供应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为履行执法办案、处置突发事件等法定职责,查阅、调取公共可靠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限度。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可靠,经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同意,本人、近亲属或者者其他负有监护、看护、代管责任的人可以查阅关联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获悉的涉及公共可靠、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供应或者者公开传播。

第二十二条 公共可靠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被依法用于公开传播,可能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涉及的人脸、机动车号牌等敏感个人信息,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营业执照等信息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供应或者者公开传播公共可靠视频系统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二)擅自改动、迁移、拆除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组装的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或者者以喷涂、遮挡等方式妨碍其正常运行;

(三)非法侵入、控制公共可靠视频系统;

(四)非法获取公共可靠视频系统中的数据;

(五)非法删除、隐匿、修改、提升公共可靠视频系统中的数据或者者应用程序;

(六)其他妨碍公共可靠视频系统正常运行,危害网络可靠、数据可靠、个人信息可靠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可靠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共可靠视频系统建设、使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可靠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相应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者个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日常管理检查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者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八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供应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网络可靠、数据可靠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者者非法对外供应、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国网络可靠法》、《中华人民共国数据可靠法》、《中华人民共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可靠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或者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共可靠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相关管理职责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者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组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可靠或者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可靠、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供应或者者公开传播。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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