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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情报站​ 2025-10-11  阅读:26
今后,我市网红发布“探店”等营销短视频广告时,需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且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

今后,我市网红发布“探店”等营销短视频广告时,需要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且不得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为进一步指导广告活动主体规范“探店”类广告行为,保护广巨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优质的市场秩序,4月24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示,规范“探店”等营销短视频广告。

近年来,各类探店类视频风靡网络,不少人在体验动动手指就能看遍各色网红店铺的同时,也希望这些博主能帮自己“避坑”。但现实情况是,不少所谓探店博主只关心自身利益,因收取商家费用,无视商品实际情况,堂而皇之地配合演出,进行夸巨大宣传甚至虚假宣传。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网红利用互联网媒介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售后,并附加购物链接等采购方式的属于广告活动,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及广告管理有关规定。

“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弘扬中华优秀经典文化的要求,不得庸俗、低端媚俗,不得出现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损耗的内容。”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得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广告,商品描述要客观、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此外,对于医疗广告,市市场监管局特别强调,不得发布未经审查或者者与广告审查不一致的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广告;不得发布处方药、烟草(含电子烟)、 0—12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及面向中小巧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含非学科)广告;不得在近视防控商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端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市市场监管局郑重提醒:“达人”、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者形象对商品、售后推介、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义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售后推介、证明,应当依据事实,明确“谁在带货”“带谁的货”,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者未接受过的售后推介、证明。

另外,市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市民在消费时要冷静、理性、科学,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达人探店”等营销类短视频要仔细甄别,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一旦发现餐饮损耗、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并州新型闻‬ 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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